原告王某在被告杨某经营的某烟酒商行购买了某品牌白酒两箱,共计花费22800元。原告饮用该酒时发现其为假冒产品,遂委托律师事务所向生产该白酒的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鉴定,结果证实原告所购白酒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原告起诉至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要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2800元,并向原告支付十倍价款228000元,共计250800元。
被告某烟酒商行辩称:原告买酒的日期与鉴定日期相差近半个月,此周期内酒品是否被掉包调换无从确定,故原告所说的“假冒产品”并非商行所售。同时,被告属合法经营,其所售的酒品也是从同样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销售商家处购得。因此,被告无需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从被告处购买了涉案产品,有收款收据、视频和照片为证,应予以确认。被告虽提交了该烟酒商行工商登记信息、食品经营许可证等,但无法证实该白酒产品最初的来源合法正规,应承担作为销售者的相应法律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杨某退还原告王某购酒款22800元,并支付三倍赔偿款68400元。
法官说法: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本案中,原告根据食品安全法提出了十倍赔偿的诉求,该“十倍价款赔偿”制度的初衷是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目的就是通过加大对生产者或销售者的惩罚力度来保障社会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时,若该食品尚未对消费者造成人身损害,则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要求销售者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原告没有证据证实本案所涉酒品对其造成人身损害,故其要求适用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的规定,法院不予支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最终,法院依据该条款作出上述判决。
□ 河北法制报记者 张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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