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二
2021年04月06日
第03版:民生

破解综合行政执法改革难点堵点 力促改革举措纳入法治化轨道

——《河北省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解读

□ 河北法制报记者 李文秀

乡镇街道是我国最基层的行政单位,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乡镇街道在行政执法中能否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不仅关系有关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而且关系政府形象和声誉。

3月31日,《河北省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获高票通过,将于7月15日实施。

《条例》的制定,旨在着力破解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推进中的难点堵点,推动执法力量下沉,精简执法层级,科学界定执法边界,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使改革相关举措逐步纳入法治化轨道。

下放行政处罚权 确保有效承接

《条例》明确下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权的范围,明晰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街道的执法边界,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执法,同时考虑基层实际情况,确保下放的执法权能够有效承接。《条例》同时明确省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使,确保问题能够被“看得见,接得住,管得了”。

严格规范行政执法 提升执法水平

《条例》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将行政执法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救济渠道等信息向社会公示,实现行政执法公开透明;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采取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实现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其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明确执法行为规范,规定乡镇和街道行政执法人员在开展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行政执法人员拒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构建执法机制 形成监管合力

《条例》建立健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与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之间执法协调衔接机制,完善相互告知、案件移送、联合执法、信息共享以及业务指导等工作制度,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发现涉嫌违法行为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予以查处。属于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进行劝阻和制止,并告知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查处;对涉及多个部门协同解决或者责任主体不明确的事项,应当报请县级人民政府决定开展联合执法或者确定责任主体;明确两法衔接机制,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行政执法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查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应急防控机制、监督抽查机制,强化执法协同与监督,不断提升治理效能。

统一裁量基准 提高执法公正性

围绕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中存在的行政执法裁量不当、处理畸轻畸重,同案异罚、宽严失度等情况,建立统一的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可以细化、量化执法基准,完善执法流程,健全配套制度,规范执法行为,保障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防止裁量权滥用,提高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合理性和权威性。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适用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执行;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裁量权基准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并在决定文书中对裁量权的适用作出说明。

加强信息化建设 提升治理效能

为了加强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信息化建设,构建上下贯通、全面覆盖的信息化网络平台,强化信息共享和技术支撑,提升基层综合执法的信息化水平。《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依法将相关领域的基础信息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共享;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托信息化网络平台,推动行政执法全过程网上流转,实现信息数据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实时监控、综合监测;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信息数据安全防护管理制度,采取严格管理和技术防护措施,确保信息数据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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