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三
2021年04月07日
第03版:民生

提升长城保护能力 打造长城健康生态

——《河北省长城保护条例》解读

□ 河北法制报记者 李文秀

长城是世界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的精神象征。我省长城资源丰富,是长城国家文化公园重点建设区。近年来,我省做了大量长城保护工作,有实践、有成绩、有特点,但长城保护法律体系建设和司法实践工作与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民众总体需求相比,仍存在着不匹配、不适应、不完善的问题。基于此,3月31日,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河北省长城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6月1日施行。

《条例》的制定,是加强长城保护传承利用、依法推进长城国家文化公园建设的具体举措,为解决长城保护工作中的短板和弱项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撑,必将对加强长城保护、弘扬民族精神发挥重要作用。

明晰责任,加强协作,提升长城保护能力

《条例》对各级政府、文物部门、村(居)委会和社会力量承担的保护责任进行层层分解、清晰界定。规定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和文物部门的监管责任,毗邻的政府部门要落实分段管理责任,做好管理衔接,确保长城点段巡查、看护、管理全覆盖;规定长城沿线的村(居)委会要宣传普及长城保护知识,组织动员村(居)民开展长城保护活动,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优势。同时,规定省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与北京、天津等长城沿线毗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共同建立长城保护协调机制,协商长城保护重大事项,开展联合执法巡查。

保护为先,兼顾利用,打造长城健康生态

《条例》明确长城保护实行预防为主、最小干预、整体保护的原则,以打造长城健康生态为最终目标,并用19条的篇幅勾勒了“规划清,机构明,人员齐,档案新”的长城精细化保护体系。

《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级长城保护规划,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国家级长城重要点段保护规划,并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相关专项规划时落实长城保护规划规定的保护措施。同时规定,不得在长城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或者可能影响长城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省政府应当为本行政区域内的长城点段确定长城保护机构,保护机构建立工作日志,依法开展巡查、养护和监测,协助做好长城日常养护、抢险加固、修缮等保护维修工作,保证长城的结构安全,保护长城的历史风貌。《条例》增加长城档案数字化建设和管理的规定,即省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长城档案数据库,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建立长城资源与管理数字平台,并对保护、管理、展示、利用等长城档案信息及时补充完善。

在兼顾利用上,《条例》增加了发挥长城多元化利用价值,发掘长城精神内涵方面内容。规范了长城国家文化公园建设规划、设立长城国家文化公园建设的协调机构、做好长城国家文化公园运行管理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等内容;加强对长城点段辟为参观游览区这一传统利用方式的管理,对基础设施设置和游客参观游览等行为进行了规范;在弘扬长城文化方面,创新利用内容,鼓励以长城为主的文创开发,建立长城教育基地,支持设立长城博物馆展览馆和文化馆,鼓励长城文化元素进社区、进校园、进企业。

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强监管,强化责任

《条例》规定长城监测预警机制,细化了执法巡查方式。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制定长城执法巡查工作方案,对长城文物本体、环境、管理等情况进行动态监管和全面巡查。对易遭受人为破坏或者面临自然灾害威胁的长城点段加强风险管控与应急预警。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长城监测工作,鼓励利用遥感卫星、无人机等技术手段,对长城本体和整体环境进行监测,逐步实现技术监测与人工监测的有机结合。根据我省实际,《条例》还增加了长城保护的禁止性规定,对应完善了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强化刚性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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