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记者 梁燕 通讯员 乔明清)“如今网络查控太好啦!我没想到申请执行的案件仅用1个月就给执行完了。”3月29日,申请人庞某拿到执行款后激动地对执行法官说。这是尚义县人民法院利用网络查控系统执结的一起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案,执结到位标的款12万元。
原告庞某与被告冯某某、河北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经尚义县法院审理,判决冯某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赔偿原告庞某医药费、二次手术费、住院伙食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2万元,被告河北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赔偿款承担连带责任。因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主动履行义务,庞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向被执行人进行了释法疏导,促其主动履行法定义务。同时,为了防止被执行人转移可供执行财产,执行法官拓宽调查渠道,采取有效措施,通过法院执行指挥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冯某某、河北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财产状况进行了全方面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为使案件高效顺利执结,执行法官充分发挥申请执行人的作用。申请执行人积极主动配合法院,了解被执行人财产信息线索。3月26日,在申请执行人的配合下,得知被执行人冯某某在外地做生意,有一笔货款要进入其账户,执行法官立即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冯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某支行刚打入一笔货款,能足够清偿案件执行标的款。执行法官带领执行干警立即赶往该银行,将此款依法冻结,并扣划到尚义县法院执行账户。
3月29日,执行法官及时办理了有关手续,将执行款兑付给了申请执行人庞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