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韩光红
被害人李某与史某同在园区上班。2019年9月25日晚,史某在上班途中捡到被害人李某手机,手机背部附有被害人身份证,且手机没有密码。当天晚上,史某以被害人身份证出生年月作为支付密码,成功通过被害人手机绑定的银行卡充值到被害人支付宝账户2万元。史某用被害人手机通过支付宝扫码支付方式,转账到由史某实际使用的其妻子支付宝账户5000元。此后,史某又多次采用转账方式将被害人1.3万余元转至其本人支付宝账户,用于个人消费。案发后,史某返还被害人1.55万元,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史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磁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史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双方达成民事调解,且其自动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史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5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检察官提醒:
随着各类便捷的手机支付软件不断更新发展,随之也出现资金被盗刷、盗转的风险。在这里提醒大家,要采取事先防范措施,保管好个人的账户信息和身份信息。此外,还要妥善保管手机,设置安全系数较高的密码,一旦遇到绑定支付宝的手机丢失,请立即拨打手机运营商客服电话了解情况,以免被他人利用造成财产损失。


上一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