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4月14日
第07版:检务观察

公开听证后的绝对不起诉决定

□ 赵东颖

近日,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对蔡某、张某涉嫌职务侵占罪申诉案件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三名人民监督员参加听证,旨在保障群众对检察工作依法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司法公开,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

2015年6月,原审被害人李某报案称:蔡某、张某挪用其分公司工程款100余万元,并提交了分公司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同年11月,公安机关以张某、蔡某涉嫌职务侵占罪立案侦查。该案提起公诉后,原审承办人认为:经二次补充侦查,现有证据不能确定张某、蔡某与涉案公司之间是否为雇佣关系,认定二人构成职务侵占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16年10月,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二人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时隔两年后,蔡某、张某以发现新证据为由,向该院提起刑事申诉,要求检察机关将原存疑不起诉决定改为绝对不起诉。申诉案件承办人在调取民事诉状、短信聊天记录等新证据的基础上,依法召开本次听证会。

听证会上,申诉案件承办人介绍了基本案情及卷内证据材料,原审被告人和被害人分别陈述了自己的意见。原审被告人认为案件的起因就是民事纠纷,并非刑事案件,涉案分公司的成立及由张某担任分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是借用公司资质,服务于招投标工作,分公司没有实际经营,其二人也不受分公司领导、管理,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听证人员依据案件事实和证据向原审被告人和被害人进行提问,询问涉案公司是否与张某、蔡某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向其发放工资以及是否有考勤记录等,双方逐一作出回答。最后,双方就此案发表了陈述意见。

听证会上,原审被害人李某就存疑不起诉和绝对不起诉的区别提出疑问。承办人现场答疑解惑,指出绝对不起诉是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而存疑不起诉则是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休会期间,听证人员在充分了解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各自发表了意见,进行了充分的评议,并形成了听证评议意见。听证人员一致认为,此案新证据可以证明申诉人蔡某、张某与涉案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职务侵占罪不成立,建议检察机关作出绝对不起诉决定。根据评议结果,该案依法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后,最终决定作出绝对不起诉。

人民监督员及案件当事人一致认为,此次听证会组织周密,公开透明,议题准确,通过公开听证的方式提升了执法透明度,以公开促公正,彰显了法律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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