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解涛邦)5月15日,一起工伤损害赔偿案件的申请人原某收到最后一期1000元执行款后,这起案件圆满执结,悬在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干警心里的石头也终于落了地。
原某经人介绍到史某经营的厂子干活。2016年10月22日,原某在从事刨板工作中,不慎被电锯锯伤右手食指、中指。事故发生后,原某住院治疗14天,共花费3万余元,其中史某垫付2000元。经鉴定,原某手部损伤为十级伤残。因史某未进行赔偿,原某诉至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法院一审判决史某赔偿原某各项损失4.4万余元。史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史某未在期限内履行,原某申请强制执行。
邢台开发区法院执行干警经调查发现,史某租赁他人厂房设备生产木材产品,后因经营不善不再租赁,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史某当场向原某支付赔偿款5000元,并对后期应支付款项进行了约定。但期限届满后,史某再次失约未履行,法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史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人员多次到被执行人住所查找,均不见踪影,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然而,执行人员并未放弃对史某的查找。2018年11月16日,邢台开发区法院开展集中执行行动,将史某拘传至法院。史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很快向亲友筹得1万元交给申请执行人原某,并表示自2018年12月起每月履行1000元,直至履行完毕。
截至今年5月,史某全部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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