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北法制报记者
李文秀
2020年10月,省会李女士约朋友到某商场逛街,在逛至商场三层服装区时突然摔倒在地,李女士当即疼痛不已,无法起身。事发后,商场工作人员呼叫了救护车,将李女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李女士为右手手腕桡骨远端骨折。之后,李女士向商场要求赔偿医疗费等损失。
李女士和朋友表示,当时在商场看到地上有很多水渍,这是导致摔倒的主要原因。商场负责人却称,该商场的保洁服务全部外包给了某保洁公司,在与保洁公司签订的清洁服务合同中已写明,将商场地面清洁和设置警示牌的义务承包给了保洁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如果消费者因此摔倒受伤,应由保洁公司承担责任,商场则不承担责任,因此拒绝赔偿。
李女士认为,商场虽然已将保洁服务外包,但其在购物环境安全管理方面也存在过错。同时,作为为商场提供保洁服务的某保洁公司在履行职责时,严重不负责任,未将地砖上的水渍擦拭干净,对其摔伤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故商场和保洁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
随后,李女士给报社打来电话咨询,这种情况下,某商场是否能以保洁外包为由拒赔?她是否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商场和保洁公司共同赔偿?
记者为此咨询了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曹慧慧。
曹慧慧律师认为,李女士可以要求商场和保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保洁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于保洁公司人员的工作任务就是保证商场干净整洁,由于工作失误没有将地面上的水渍清洁干净导致顾客摔倒,保洁人员明显存在过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又因为保洁人员在商场进行保洁属于职务行为,因此该职务行为导致的后果应当由保洁公司承担。
其次,商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商场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其应当承担安全保障义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此事件中,李女士进入商场消费,该商场就应当保障李女士的安全。与保洁公司签订的清洁服务合同,不能成为商场推卸安全保障责任的理由。
综上所述,李女士可以要求超市和保洁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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