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董文彬)近日,武邑县人民法院圈头法庭圆满化解一起变更抚养权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就孩子抚养权达成一致意见,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后来因感情不和而离婚。离婚时,因为孩子尚小,故约定孩子由原告监护抚养,被告对孩子享有探望权并给付抚养费。但离婚事宜办理清楚几个月后,原告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称自己不想再抚养婚生孩子。
圈头法庭接受案件后,第一时间联系到原告,向原告询问相关情况,确定原告是否真的考虑好将孩子变更为由被告抚养。经过确认,原告称因自身情况无力继续抚养孩子,决定将孩子交由被告抚养。法官随即联系被告,询问被告的意见。起初,被告情绪比较激动,称孩子的抚养费未曾中断,当初离婚时,原告极力要求抚养孩子,因为孩子尚小,被告迫于无奈没有和原告争孩子抚养权,现在原告又出尔反尔变更孩子抚养权,被告心存芥蒂。后经法官劝解,被告同意抚养孩子,但是要求原告给付抚养费,对于原告的探望也以少看为宜。孩子由谁抚养达成了一致意见,但孩子抚养费问题,原告并没有答应。
之后,法官又给了双方几天考虑期,再次就该案进行调解,联系原告询问意见时,原告还是称自己无力承担孩子的抚养费,不同意给付。法官再次联系被告,一番调解之后,被告同意孩子自行抚养,不用原告给付抚养费,但是对于孩子的探望,原告需要做出让步,尽量不要经常性地看望孩子,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将被告意见转达给原告后,原告经过考虑表示同意,但就探望次数双方又未达成一致意见。法官觉得通过电话联系始终存在局限性,在保证不会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将二人传唤到法庭进行面对面调解。经过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劝导,双方终于就孩子抚养的所有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署了调解协议书。
“离婚案件中,受到伤害最大的始终是孩子,他们并没有错,却要承担父母离婚带来的影响。”办案法官说,对于婚姻家庭类案件,调解无疑是将对孩子的伤害程度降到最低的一种方式,工作中,他们始终坚持将矛盾化解在诉前阶段,避免纠纷恶化,让司法也充满人情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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