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李薇)上街遛狗,狗被别人家的狗咬伤了,对方不承认,那么狗的治疗费由谁承担?近日,晋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这起狗咬狗引发的饲养动物损害赔偿纠纷案。
2020年2月26日,闫某牵着爱犬比熊在街上散步,当行至十字路口时,一只黑色中型犬猛然蹿出,将比熊扑倒并撕咬,后迅速跑进一所院落。听到犬只打斗和闫某惊呼声,黑犬主人宣某闻声赶来,表示让白某先带比熊治疗,花多少钱由他承担。闫某带比熊去了地方宠物医院,经检查得知比熊韧带断裂、后腿骨折,之后转至石家庄宠物医院,进行了韧带和钢钉固定手术等治疗。事后,闫某再找宣某索要赔偿时遭到拒绝,遂将宣某告上法庭,索要医疗费、护理费等。
地方法院受理后,被告提出回避申请,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晋州法院管辖审理此案。审理中,宣某辩称,自己养的是一只青色土狗,不是黑犬,而且他也确实没有眼见自家狗咬闫某家的狗。原告出示了养犬免疫登记证、宠物医院的处方笺、诊断报告书等,用以证明被咬狗的伤势及治疗费用,并提交了视频录像和证人证言,用以证明比熊犬的伤势起因。
法院审理认定,被告虽然一再否认其饲养的狗咬伤原告饲养的比熊,但结合视频音频及证人证言,对犬咬犬这一事实予以确认。宣某未对饲养的犬只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原告的比熊犬被咬伤,其应当对损害的发生承担相应责任。原告在未告知被告的情形下,去石家庄市宠物医院治疗,致使医疗费用大幅上升,且不能提供事发地动物门诊无法合理救助、必须赴异地治疗的门诊建议。虽然原告与比熊犬有较深的感情,法庭也理解其急切救治爱犬的心情,但理应就治疗事项告知被告,综合案件事实及提交的证据,酌情减轻被告部分责任。
近日,晋州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6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因一方不服上诉至石家庄中院,石家庄中院审查后认定一审法院所判事实清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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