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10日
第07版:检务观察

莫让“黑车”扰乱市场

□ 张静

2018年初至2019年10月份,崔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营运资质的情况下,组织崔某甲、崔某乙、张某某、白某某等人,从事遵化至承德的往返拼车营运载客业务,崔某某违法所得共计4万元。

被告人崔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非法营运活动,情节严重,最终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4万元,被告人崔某某的违法所得4万元被依法没收。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检察官提醒

未取得正规营运手续的“黑车”泛滥,会给正规客运经营者造成了严重冲击。此外,“黑车”还存在各种问题,比如驾驶员未经正规培训,不具备营运客车驾驶员的基本素养;车辆未经有关部门定期检测,安全无保障;为争客、躲避监管部门检查,“黑车”驾驶员经常违规超速驾驶,超员、超载现象时有发生,存在安全隐患。

为维护正常的客运市场秩序,保障客运从业人员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特别提醒从事客运经营活动者,一定要到相关部门取得正规营运手续,切莫因蝇头小利而付出惨痛代价。同时呼吁市民增强安全意识,自觉拒乘“黑车”、抵制“黑车”,如遇“黑车”拉客,积极向监管部门举报,争做“黑车”监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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