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郑占水依据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2日作出的(2018)冀06刑初46号生效判决,于2021年11月16日向保定市直隶公证处申请办理了编号为(2021)冀保直证民字第8027号的提存公证,已将该判决中民事赔偿部分提存到保定市直隶公证处,请王秋明、张爱兰、韩坤、王子昂自2021年11月16日(提存之日)起五年内到保定市直隶公证处行使上述判决中取得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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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保定市直隶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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