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24日
第07版:检务观察

贩卖复方曲马多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 常丽 于倩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被告人霍某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某医院医生李某某,后霍某某与李某某微信联系以治疗胃痛为由购买盐酸曲马多。李某某以盐酸曲马多管制较严为由予以拒绝,但提出可以为霍某某提供复方曲马多。之后,霍某某通过微信支付方式购买复方曲马多片,并进行加价后卖给吸毒人员。

分歧意见

本案中,霍某某是否构成贩卖毒品罪,实践中的认定焦点主要在于复方曲马多是否属于“毒品”范围。针对该问题,有以下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关于公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的通知》中,曲马多被明确列为国家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依据此解释,盐酸曲马多应认定为毒品,但复方曲马多未在此列,所以,不宜认定为毒品。因此,霍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复方曲马多的主要药用成分就是盐酸曲马多,而盐酸曲马多是我国《精神药品品种目录》列明的二类管制药品。从实质审查的视角出发,贩卖复方曲马多本质上等同于贩卖盐酸曲马多。因此,霍某某的行为应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

笔者观点

实践中关于贩卖复方曲马多如何定罪量刑的问题,争议较大。笔者认为,应当结合立法本意、同类情形的规定以及已有司法判例来综合进行准确判定,因此更认同后一种意见。

关于毒品范畴的认定应严格遵守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曲马多位列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布的第二类精神药品品种目录第79位,且在附注中注明上述品种包括其可能存在的盐和单方制剂和可能存在的异构体(除非另有规定)。在实践中复方曲马多和盐酸曲马多中的成分含量差异仅在4-8个百分点左右,加之食药监管部门对复方曲马多的使用和销售设置了与盐酸曲马多同等的严格程序,因此贩卖复方曲马多的行为应纳入毒品犯罪范畴进行规范。

关于复方曲马多的特殊属性,在司法实践中应按照行为人所贩卖的对象予以区分。在处理贩卖复方曲马多的案件时,应充分考虑其双重属性,依据行为人所贩卖的群体,准确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认定关键是行为人是否明知购买者为吸毒人员。实践中很难有直接证据证实行为人的“明知”,但本案中霍某某供述称,其系在网上建立的聊天室中结实陈某某、刘某某等吸毒人员,且在贩卖时多以现金交易,并对复方曲马多的包装进行拆除,由此可以认定霍某某在主观上明知购买人为吸毒人员,客观上采取了逃避监管的手段和非正常的交易方式。最终,法院也认可了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认定霍某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

(作者单位:沧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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