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刘庆福在办理一起伤害案件时,了解到当事人家庭经济状况,对家庭困难的当事人积极采取了相应的援助措施。
2020年6月6日,辖区村民房某某与张某某发生争吵打斗,张某某因此受伤。经鉴定,张某某的身体损伤系轻伤二级,房某某未支付任何赔偿款项。经查,该案系家庭纠纷发生争吵,继而产生互殴情况,双方均受伤住院医治,张某某系轻伤二级,房某某系轻微伤。综合考虑案件性质,清河县检察院对房某某作不批准逮捕处理。
张某某因长期失业,没有固定经济来源,其父母以种地维持生计,没有其他经济收入,家庭生活困难,故申请检察院给予司法救助。
承办检察官刘庆福依据司法救助申请书,到村对当事人张某某开展实地考察,发现张某某所描述家庭困难情况属实,符合司法救助的条件,遂正式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帮助张某某申请到救助款。
潘青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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