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甄博超
因感情矛盾,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酒后故意将汽油泼洒在被害人袁某某身上。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李某某在扭打过程中用打火机引燃袁某某的衣服,袁某某被烧伤。经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袁某某的伤情属重伤二级。
定州市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接到救助线索后,迅速组织经验丰富的干警对案发原因、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嫌疑人有无赔偿能力、案件造成后果,以及袁某某治疗情况、家庭情况、生活状况、监护情况等做了深入调查。
救助申请人袁某某有两处重伤二级的损伤,前期住院治疗花费16万余元,仍拖欠医院12万多元,且后期需定期进行康复治疗,还面临一笔高额花费。袁某某家中仅有年迈的父亲和13岁的儿子,父亲是低保户并患有重病,儿子因家庭变故辍学在家。申请人所在村委会出具了袁某某一家家庭困难证明。办案干警同时多方核实得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没有赔偿能力,也没有支付赔偿金。
调查核实被救助人的情况后,经申请人袁某某同意,定州市检察院召开了简易公开听证会,副检察长王军波主持听证会。申请人袁某某充分表达了司法救助的申请理由和请求,办案检察官对事实认定等进行了阐述。三位听证员经闭门评议,一致建议给予袁某某救助。当日,定州市检察院决定给予申请人袁某某司法救助金5万元。
检察官提醒: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通过司法救助形式给予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适当的救济,既是彰显党和政府的民生关怀,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内在要求,是改善民生、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司法救助是辅助性救助,对同一案件的同一当事人只进行一次性救助,其他办案机关已经予以救助的,人民检察院不再救助。对于能够通过诉讼获得赔偿、补偿的,一般应当通过诉讼渠道解决。
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书;救助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实际损害结果证明,包括被害人伤情鉴定意见、医疗诊断结论及医疗费用单据或者死亡证明,受不法侵害所致财产损失情况;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生活困难情况的证明;是否获得赔偿、救助等的情况说明或者证明材料;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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