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记者张世杰 通讯员 尹国庆)近日,省政府公布了《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省政府令〔2021〕第4号)(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2年4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省科学技术奖由推荐制改为提名制,明晰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管理体制,健全科学技术奖励制度体系,加强科技奖励诚信体系建设,加大对科技奖励违规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
据了解,2020年10月7日,国务院公布了新修订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完善了中国特色科技奖励制度,进一步健全了评审标准,规范了评审程序,加强了诚信体系建设,加大了监督惩戒力度。为推动加快建立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并做好与上位法的衔接,改革完善我省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办法》修订提上日程。
据介绍,新修订的《办法》共六章三十八条,对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的职责、省科学技术奖设置、省科学技术奖奖种、省科学技术奖评审标准等内容作出规定。《办法》明确省科学技术奖实行提名制。与现行奖励办法的推荐制相比,提名制通过去行政化,拓宽申报渠道,明确了提名者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建立提名者动态调整机制,让省科学技术奖更公平、公正、权威。
《办法》明晰了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管理体制,将设立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明确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的职责;明确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相关规则的制定和评审活动的组织、服务与管理工作,以及对社会力量设奖的有关活动进行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确定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奖金数额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办法》健全科学技术奖励制度体系,原“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改为“科学技术合作奖”。针对科学技术合作奖,《办法》拓展了授奖范围,由奖励国际合作者,拓展为国际国内与我省合作开展创新活动卓有成效者。《办法》调整了奖励对象的范围,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对象中的“公民”改为“个人”,放宽了对奖励对象的国籍限制。科学技术合作奖增加了授奖项目数量,吸引国内外更多科技人才支持河北创新发展。同时,还增设了奖金,强化奖励的激励性和荣誉性。
《办法》将加强科技奖励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回避制度,参与评审活动的评审专家与候选者有重大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审公平、公正的,应当回避。实行科研诚信审核制度,建立提名者、评审专家、候选者的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并按有关规定对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办法》将加大对科技奖励违规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明确了提名者、候选者、评审专家等各奖励活动主体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对获奖者剽窃、侵占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学术不端行为“零容忍”,已授奖项目的追回证书和奖金。同时,还将加大对参与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组织工作人员违法违规情形的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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