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冯汉卿 邹晓霞
肇事司机李某驾驶机动车与骑行单车的闫某相撞,造成闫某受伤,但涉事机动车车主为王某,且该车处于“脱保”状态,那么这起交通事故该由谁担责?近日,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未投保交强险车辆引发的交通事故案件。
今年6月5日,李某驾驶机动车与骑单车的闫某相撞,造成闫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伤者闫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双方就赔偿数额协商不成,闫某将肇事司机李某和车主王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肇事机动车登记在王某名下,本次交通事故发生时间为2021年6月5日0时45分,而王某为车辆投保交强险生效时间为2021年6月6日的0时0分,也就是说,本次交通事故发生时,王某的机动车系“脱保”状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由于王某未依法为其机动车投保交强险,导致闫某无法通过交强险获得赔偿,故赔偿责任应由李某、王某负担。原告方主张由被告李某、王某赔偿闫某人身、财产损失共计3万余元,双方互负连带赔偿责任。经过法院调解,双方协商一致,由李某赔偿原告2.7万余元,王某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3000元,根据新的规定不再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说法
交强险是法律规定施行的强制保险制度,具有强制性、保护性等特点,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不考虑侵权人与受害者过错,有利于受害者获得赔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另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由于机动车的所有人王某未投保交强险导致受害人闫某不能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同时王某将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出借给李某使用,对造成原告的损害具有过错,故需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未投保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不再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与2012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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