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希荣
原告苏某于1990年至1999年担任被告某村委会的支部书记。1998年8月,被告某村委会为苏某出具了欠苏某1992年至1995年间工资款计2160元及1992年至1993年夜间护线补助款500元的字据,两张字据均加盖了“某村民委员会”印章。2019年10月12日,苏某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某村委会支付其上述款项2660元。在法院审理辩论阶段,被告抗辩原告的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请求驳回苏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村委会于1999年8月15日为苏某出具的字据系双方对该村委会欠苏某工资款及夜间护线补助款的确认。被告某村委会在向苏某出具字据时,苏某的权利已受到损害,故最长诉讼时效应自出具该两张字据时计算。本案中,苏某向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系2019年10月11日,显然已超过最长诉讼时效20年。法院遂判决驳回原告苏某的诉讼请求。
说法
首先,最长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并不考量权利人何时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及具体义务人,即使权利人受到损害后一直不知道,但只要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20年,除特殊情况下的诉讼时效延长外,人民法院就不予保护,且最长诉讼时效亦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情形。诉讼时效抗辩权只有在诉讼中行使才能对债权的请求力发生效力。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时效抗辩权原则上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符合程序安定和权利对等的基本法理,也符合设定一审程序固定当事人之间争议焦点的立法目的。本案中,某村委会在一审诉讼辩论阶段明确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故应对诉讼时效予以审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九条:“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抗辩理由成立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权利人须依法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权利,依法保护合法权益,否则即使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丧失了司法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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