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高法)1月11日,高邑县人民法院富村镇法官工作站成功调解一起保险理赔纠纷案,争执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某保险公司当场履行6500元案款。原告牛某颤抖着粗糙的大手攥住调解员的手,激动地连声道谢。
2019年5月8日晚,某村牛某上初中的女儿下晚自习课后去打水时,不慎滑倒摔伤,致左腿胫骨、髌骨骨折。之前牛某为女儿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事发当晚,牛某即向该保险公司高邑代办处人员报案。考虑到牛某的女儿在学校统一参保了另一家保险公司的意外伤害保险,代办处人员称,先由校方联系保险理赔,如果不能全额赔付,再由他们公司理赔剩余部分诊疗费用。
由于伤者伤情较重,左腿膝关节出现功能性障碍,先后在县医院、省级医院及北京某医院进行多次手术和康复治疗。待牛某女儿伤情稳定后,校方投保的保险公司于2021年10月14日赔付诊疗费3.8万元。牛某随即向被告公司申请理赔剩余的7000余元诊疗费用。2021年11月18日,被告公司以超过索赔时效为由,作出拒赔答复。
牛某的家庭状况十分困难,夫妻俩常年以打工为生。在女儿受伤多次住院治疗康复期间,为照顾女儿,他们不能再外出务工,断绝了经济来源,而不断花费高昂的治疗费用,让原本困难的经济状况更是雪上加霜。在一个月苦苦交涉无果后,2021年12月16日,牛某无奈将该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高邑法院受理此案后,了解到牛某家的实际情况,考虑如果走法律程序,不可避免要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而且还要产生一定的费用,为减轻群众诉累,该院征得双方同意后决定为他们进行诉前调解。经过反复研判,该院制定了周密的调解方案,并由富村镇法官工作站两名经验丰富的调解员具体实施调解。两名调解员经过与被告公司多次沟通,做了大量耐心细致的工作,最后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方当场履行了案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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