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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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小车轮” 托起“大民生”

——《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立法侧记

□ 河北法制报记者 任俊颖

通讯员 边翠萍 梅晓

我省是电动自行车销售和使用大省,电动自行车在给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交通秩序、公共安全带来压力和隐患,为此,电动自行车相关立法工作亟待提上日程。2021年11月23日,历经三次审议后,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通行和管理等环节作了详细规定,通过规范“小车轮”,切实托起“大民生”,弥补了我省交通安全管理领域专项立法的空白,为提升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管理水平,切实维护群众利益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为何立?

——明确思路指明方向

《条例》是2021年省人大常委会的一个重点立法项目。整个立法过程领导关注、群众关心、涉及面广、利益多元、立法难度大。在这部法规的立法过程中,省人大常委会始终坚持明确立法思路,把握立法原则,积极推进立法。

坚持问题导向,积极回应。近年来,电动自行车迅猛发展的同时,也给交通秩序、公共安全带来压力。为解决电动自行车行业发展和日常使用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需要以法治的方式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

坚持立法为民,立法便民。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周英介绍:“电动自行车受众面大、涵盖范围广、社会关注度高,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在立法过程中,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既要立法为民,也要立法便民;既要保障安全,又要出行便利;既要加强管理,又要方便群众。”

坚持依法管理,罚教结合。在立法过程中,强化依法管理的同时,又尊重群众现实需求。《条例》将预防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和火灾事故,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作为立法的基点,在规范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通行和管理外,强化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等方面保障规定。规定了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坚持源头管理,综合治理。电动自行车的管理,涉及生产、销售、通行和管理等诸多环节,必须实行源头管理、综合治理才能取得实效。《条例》在加强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路面执法管理的同时,明确了各级政府和其他职能部门在电动自行车管理和宣传教育上的职责分工,注重源头管理和部门协作相结合。

怎么立?

——开展调研民主立法

《条例》的顺利出台,体现了党的领导和人大主导作用,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理念,凸显了基层立法联系点的“连心桥”作用。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监察司法工委和省公安厅组成立法专班,细致研究有关电动车管理的5部省级地方性法规、10部设区的市法规和11部地方政府规章,逐条分析、细心比对。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何书堂介绍说:“在修改过程中,立法专班始终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效果导向,针对管理部门、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维修者五大类群体制定了分众化、精准化的调研方案和提纲,通过实地走访与座谈调研相结合,委托调研与自主调研相结合,面对面了解民情,开展全过程民主立法,为法规的出台提供了科学的程序保障。”

专班成员赴省交管局和石家庄、保定等地,详细了解电动自行车保有量以及涉电动自行车事故发生率、死亡率、原因分析与处理情况等。实地调研电动自行车生产组装车间和专卖店,了解生产销售相关安全标准、电动自行车与其他低速电动车的需求和销量。通过召开座谈会与消费者及销售点、维修点工作人员面对面交流,获取生产、销售领域的第一手资料。(下转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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