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4月15日
第08版:文化

实现公司权益各方的适度平衡

——评《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法律问题研究》

□ 郑佳宁

异议股东回购制度是对在公司决策中处于不利地位的小股东提供倾向性保护的制度设计之一。现行公司法分别于第74条和第142条对异议股东回购的触发事由进行规定,但适用情形、主体资格、适用程序和回购价格等规定十分模糊,造就了异议股东、其他股东和公司与公司之间法律适用的困难。河北师范大学赵德勇教授所著《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法律问题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20年版)一书,系统梳理了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的法理基础和制度价值,从主体要件、客观事由、回购行为的法律性质、回购权利的行使程序等四个方面,为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的制度完善提供了合理化建议。

该书以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为中心,主要阐明了两个问题:“怎样提出回购”和“怎样完成回购”。“怎样提出回购”包括主体要件和客观事由两部分。该书在充分考虑我国立法本意、公司实践环境和综合分析裁判案例的基础上,提出了主体要件的基本定位。就客观事由,该书吸收宽泛主义立法例、适中主义立法例和狭窄主义立法例,结合我国司法实践提出,在考虑公司成本和决策有效性的同时,适当扩大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适用情形,力求公司各方权益保障达到相对的平衡状态。就“怎样完成回购”,该书建议采用两阶段的方式对异议股东行使回购请求权的程序进行重构,最终表现为内部程序(达成回购协议)和外部程序(诉讼获取救济),核心因素在于回购价格是否公平合理。内部程序主要包括公司的告知义务、股东的回馈意见、触发事由的出现和回购协议的达成等几个环节;外部程序主要包括当事人范围的确定、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之诉的司法管辖设计等。对于后者,该书通过对原被告和第三人的诉讼地位、管辖法院和诉讼时效的分析和设计,对诉讼程序视角下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制度的移植和本土化提出了有益观点。就回购价格,该书提出通过股份评估方法确定合理价格,或通过非诉程序确定回购价格。该书指出,采用非诉程序确定回购价格,可参照适用人民法院对类似案件的受理规范,进而有效避免审理时间过长、裁判标准不一、执行力度不强等问题。这既有助于提升股份回购效率,也同我国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方向相吻合,为实现公司各方权益平衡找到新的思路。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进行审议,并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草案暂就公司收购股份后的转让或注销问题、公司合并的特殊情形进行了规定,但是整体上对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的修改仍旧鲜有着墨,保留了较为保守的态度。《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法律问题研究》一书的研究,为合适契机对相关制度的修订完善提供了学理支持和具体建议,对于我国公司法律制度的发展具有较大的实践意义。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商法研究所副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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