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牛军利
青岛崂山区有家崇汉轩汉画像砖博物馆,其收藏的诸如山东、河南、江苏等地出土的汉代画像砖、画像石数量众多,蔚为大观。2018年仲夏,我去青岛特意参访,在这家博物馆第一次见到了刑徒砖。2020年初秋,我到河洛访古,在洛阳博物馆再次见到了刑徒砖,引起了我的兴趣。作为一名法律科班的金石发烧友,我一直有着从刑罚史的角度写点关于刑徒砖文字的想法。近日正定百石斋主施荣珍老师惠赐《宋代地券书法文献》专刊,李林先生所作前言有“然前人未到之吉金乐石、秦碣汉瓦、刑徒砖契、镜铭篆盖、黄肠瓦削,若沧海遗珠,似和氏之璧,蒙尘者众矣”之语,其将刑徒砖与汉瓦秦砖、黄肠石刻等并举,或言其为金石之重要种属也。巧的是,该专刊由青岛出版社出版,更催促了我写点刑徒砖文字的行动。
刑徒砖又称刑徒墓砖,是古代犯人死亡后用以记录其名籍、生卒年月等内容的刻划砖铭。青岛崇汉轩汉画像砖博物馆展藏的刑徒砖文字分别为“无任汝南上蔡完旦王干永平六年死”“无任汝南上蔡髡钳宋躬元初四年五月十九日死”“无任会稽*髡钳张高元初四年五月十三日死”“无任会稽上虞髡钳李崇元初四年五月十二日死”。洛阳博物馆展藏的刑徒砖文字为“右部无任巨鹿广宗髡钳却威永初元年六月六日**死在此下”。
这几块刑徒砖上多次出现的“完旦”“髡钳”“无任”是我国古代刑罚的专用术语,解读刑徒砖,需要从古代刑罚开始。
古代有“五刑”之说,《左传·昭公六年》“夏有乱政,而作《禹刑》”,汉代郑玄称“夏刑有三千条,大辟二百,膑辟三百,宫辟五百,劓、墨各千”,商朝《汤刑》沿用之,西周亦将此定为法定“五刑”,此所谓上古五刑,即“墨、劓、刖(剕)、宫、大辟”,均为身体刑。至秦朝奉行“重刑主义”,刑罚残酷种类繁多,除却前述五刑外,增加了“城旦”“鬼薪”等自由刑,废刑等资格刑,赀刑等财产刑以及髡刑、耐刑等耻辱刑,此为髡刑之开端。
刑徒砖上的“完旦”涉及徒刑,即限制罪犯人身自由并强制劳役的刑罚,罪犯主要服役于国防建设、工程兴建、交通运输和农业生产等方面,以“城旦”“城旦舂”“鬼薪”“白粲”为主。所谓“城旦”“城旦舂”即强制筑城、舂米,《汉旧仪》载“城旦者,治城也;女为舂,舂者,治米也”,但实际执行中服役范围并不局限于筑城、舂米。所谓“鬼薪”“白粲”即男女分别为宗庙采薪和择米,《汉旧仪》载“鬼薪者,男当为祠祀伐山之薪蒸也;女为白粲者,以为祠祀择米也。”
而“髡钳”涉及古代的耻辱刑。所谓“髡”,即剃光头发,“耐”即仅剃去胡须与鬓毛而保留头发,又称完刑,均为典型的耻辱刑,可作为独立刑执行,但更多的是作为附加刑与徒刑结合实施。如“髡钳城旦舂”即指女性罪犯剃光头带铁圈做舂米劳役,“完为城旦”即指男性罪犯剃去鬓毛和胡须强制修筑城墙,“耐为鬼薪”则指剃光罪犯男性胡须与鬓毛为宗庙伐薪等。
当然,不要习惯地以为上述耻辱刑比自由刑轻,恰恰相反,《孝经》有言“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华夏民族将头发视为祖先血脉相传之象征,属于祖先血脉禁忌,人出生后除剔除胎毛外,无论男女,头发必须保留。古代各朝立法仍强调对头发的特殊保护。曹魏时期,魏《新律》将法定刑分为死、髡、完、作、赎、罚金、杂抵罪等数种;晋朝《泰始律》定刑五种,计为死、髡、赎、杂抵罪和罚金;在魏晋时期,髡刑成为仅次于死刑的刑罚。以至于《唐律疏议》规定“挽鬓撮发”作殴打处理,《大明律》规定拔人头发一寸见方以上的,笞五十等。
关于“无任”,《隋书·刑法志》:“是时徒居作者具五任,其无任者,著斗械。若疾病,权解之。”《太平御览》卷六四二引《钟离意别传》:“司徒侯霸辟意署议曹掾,以诏书送无任徒三百余人到河北。”所谓“无任”是指罪犯没有技术或没有采取取保措施即被羁押者,而是否被羁押或许是更正确的理解,因为嫌疑人或罪犯是否有技术,或许不是法律或刑罚执行需要或主要考虑的因素,而是否被采取羁押措施才关系到前引“无任者,著斗械。”
回过头来解读几款刑徒砖,可以发现其存在相对固定的格式与规制。如前述第一块刑徒砖“无任汝南上蔡完旦王干永平六年死”,其基本格式为“无任”即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罪犯籍贯、刑罚种类、姓名、死亡事件等几个因素。其中“完旦”应为“完为城旦”的简称,显然说的是籍贯为汝南上蔡的罪犯王干因犯罪被剃去鬓毛和胡须强制修筑城墙,在刑罚执行期间于永平六年死亡。相较于我们常见的魏晋隋唐碑墓志铭,出土的刑徒砖虽然简陋,字体也十分随意,但说明至少在汉代,对于罪犯给予了基本的人权保障和必要的人格尊重,以至于2000年后我们还能知道一个叫王干的罪犯的存在,知道他的死亡时间,知道他犯罪所受的刑罚。或许,在历史上留下这些信息,已经足矣。
(作者单位: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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