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5月27日
第07版:说法

三龄童污水池溺亡 谁该担责

□ 河北法制报记者 刘帅

许某和曹某夫妻俩在周末带着孩子小许到郊区的“农家乐”游玩。因为许某和曹某各自和朋友聊天,只有3岁的小许自己玩耍,不慎在不远处的一污水池溺亡。该污水池由某村委会建设,没有安装安全护栏,也没有设立警示标志,无人看管。悲痛之余,许某夫妇将某村委会诉至法院,要求承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费用36万元。某村委会则认为污水池本来就是常年积水的积水坑,本村村民都知道此处的危险,主动履行好自己的监护义务,避免伤害的发生。孩子出现意外,是父母监护不力,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小许在污水池内溺亡时,只有3周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不具备全面充分的自我保护能力,父母要履行好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作为监护人应承担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安全是监护人的法定义务和职责。孩子出现意外,是因原告许某夫妇监护不力,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该污水池没有安全护栏,也没有警示标志,无人看管,存在安全隐患,造成了小许的溺亡,某村委会对小许的死亡承担次要责任。结合双方在此次事故中所占原因比例及过错程度,法院认定某村委会承担40%的赔偿责任为宜。原告的各项损失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36万元。某村委会承担40%即14.4万元。

说法:

民法典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第三十四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这种保护,是指父母应当注意保护未成年子女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人格尊严以及财产安全,使其免受外界侵害,避免未成年子女从事与其年龄、心智不符的活动。

在一些特定人群或场合,对安全保障义务的要求应采取特殊标准,比如对于未成年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未成年人心智发育不健全,认知和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因此应采用较成年人权益保护更高的标准。本案中的原告作为小许的监护人,应当注意保护小许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特别是在陌生的环境和具有未知危险的场合,更应如此。但原告疏于对孩子的照管,致使孩子脱离监护单独外出玩耍,致使发生溺亡,原告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错,是损害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

养育、教育和保护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但现实中一些父母并不能善尽其职,最终导致未成年人受到严重伤害。因此,父母应在日常生活中加强对孩子安全自护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的教育;当孩子处于与其年龄、认知水平等存在较大差距的活动场所、设施等时,应密切关注,确保孩子安全地进行相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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