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陈国起)“真是太及时了,解了我们家的燃眉之急。感谢检察院,你们热情的工作态度让我非常感动。”6月15日,来自秦皇岛市抚宁区榆关镇某村的吕某及其父亲和村干部王某、榆关镇司法调解员张大姐一行四人,将一面锦旗和一封感谢信送到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对检察机关给予申请人吕某的司法救助表示感谢。
2021年6月4日,被告人马某驾驶小型面包车行至榆关镇某路口时与骑电动自行车的被害人谢某(吕某的妻子)相撞,致谢某不治身亡。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马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马某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82.9578万元。因马某支付2万元医药费后没有赔偿能力,至今未能赔偿。司法救助申请人吕某上有80多岁的父亲,下有3岁多的孩子,自己身体不好,又有10多万元的外债,造成家庭生活极度困难。
收到吕某的司法救助申请后,抚宁区检察院高度重视,迅速启动国家司法救助程序,对以上事实进行核实。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国家司法救助范围和条件,属于检察机关予以国家司法救助的情形。同时,启动市、区两级检察机关联动救助机制,决定给予申请人吕某司法救助金7000元,并依程序快速将这笔救助金给付到吕某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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