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7月01日
第07版:说法

交通事故后车辆送修,租车代步的费用该不该赔

□ 河北法制报记者 刘帅

张某驾车在道路交叉口与苏某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苏某负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苏某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事故发生后,某保险公司就张某因车辆损坏造成的维修费用进行了赔偿。张某认为自己的损失不仅仅是车辆维修的费用,还有在车辆维修期间,自己租车代步的租车费。苏某对此却不认可,不予赔偿。双方多次沟通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张某遂将苏某和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租车费。在庭审中,某保险公司辩称租车代步费用并非事故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不属于三责险的赔偿范围,不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某主张赔偿租车代步费,提供了汽车租赁合同、发票、车辆维修日期的证明,结合原告因车辆维修需要租车的实际情况,法院酌定原告的租车费用按13天、每天300元计算。某保险公司主张代步费不应由保险公司赔偿的观点,理据不足,不予支持。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张某租车代步费3900元。

说法: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被侵权人的财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现有财产的减少,如车辆的修理费等,间接损失就是指可归责于侵权人的原因事实发生,使被侵权人应得或已得利益的减少或丧失。财产所有权侵害的赔偿原则是全部赔偿,包括直接损失的赔偿,也包括符合法律规定的间接损失的赔偿。但实际中,对于间接损失的赔偿,常引起各方当事人的争议。但如果不赔偿间接损失,难以填平财产所有权被侵害对受害人造成的财产利益的损失,有违我国法律规定的公平原则。只要权利人有合理、充分的证据证明其由于此次事故导致了间接的财产损失,赔偿义务人就应当赔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因事故导致租赁车辆的租车人,应当妥善留存正规的修理厂维修明细或证明,同时应从合法正规的租赁公司租赁车辆,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仔细审慎阅读合同条款,关于租车费支付凭证及其相应发票亦应细致保管。租赁替代性交通工具理应与被损害的事故车辆品牌、档次、类型基本一致,或者低于被损坏车辆。结合本案,张某的租车费用确实是由交通事故引起的间接损失,应该由肇事者承担赔偿责任。该车辆因交通事故受损坏不能上路行驶,给张某的工作、生活等确实带来不便,其为保证和事故发生前一样正常出行而租用车辆的行为并无不妥,租车费用是实际必要的支出,根据张某经常居住地的经济状况、生活水平及自身工作、居住情况,由法院酌情认定替代交通工具所产生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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