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要欣欣 赵增强)女儿偿还登记在自己名下车辆的贷款后,以车辆实际使用人、所有权人为母亲为由向母亲追偿……6月28日,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根据公序良俗原则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依法驳回了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
5月20日,原告刘某一纸诉状将其母亲李女士诉至法院。原来,2018年8月份,被告李女士欲购买一辆汽车自用,但因其征信问题无法正常贷款,于是同女儿刘某协商,借用刘某名义贷款购车,购车首付款及贷款由李女士支付,车辆登记在刘某名下,但车辆的实际使用人为李女士。二人协商好后,原告刘某、被告李女士分别作为借款人、共同借款人与案外人某公司签订抵押贷款合同,约定贷款金额93170元。合同签订后,某公司依约发放了贷款,原、被告购买了车辆,机动车行驶证载明该车辆所有人为原告刘某。
因刘某及其母亲逾期未偿还贷款,某公司将这母女俩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刘某及其母亲偿还借款本金62113.28元、罚息3618.93元。判决生效后,刘某向某公司转账支付62113.28元。刘某认为,该车辆实际购买人、使用人、所有权人是其母亲李女士,应由母亲支付购车款,遂将母亲李女士诉至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李女士偿还其垫付的贷款及其垫付期间的利息。
2022年6月28日,被告李女士经法院合法传唤,情绪激动,拒绝到庭参加庭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追偿的62113.28元系其偿还的车贷,而该车登记的所有权人为原告,原告为贷款的借款人,被告仅为共同借款人,原告偿还登记在其本人名下的车辆贷款后再向共同借款人李女士追偿,不属于法定追偿情形,于法无据,不应支持。针对原告诉称购买车辆实际为被告所有、使用,仅是以自己名义购买的问题,法院认为,因原、被告具有亲生母女关系,现实生活中,父母子女间常常存在车辆共用,一方赠与另一方车辆也属于常见现象,而原告提交的现有证据无法确实充分地证明车辆为被告所有,且无法排除赠与的可能性。根据公序良俗原则,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院经依法审理,驳回了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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