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李新奇)“是好制度救了我,让我重新回归社会。我一定不辜负检察官们的期望,好好悔过,好好工作,重新成为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近日,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应用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办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李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李某握着承办检察官的手激动地这样说。
3月2日,某物流公司员工李某驾驶重型半挂货车行驶中未注意观察路况,撞上骑自行车的被害人,导致被害人死亡。经相关部门认定,犯罪嫌疑人李某承担全部责任,被害人不承担责任。案发后,李某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及122电话报警,在原地等待公安机关前来处理,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5月9日,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以李某涉嫌交通肇事罪提请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在检察机关承办人提审时,李某表示认罪、悔罪,同时某物流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也表示愿意承担赔偿责任,但李某及其用人单位还是有些担心,“我们出了那么多钱,万一钱给了,对方不出谅解书怎么办?”被害人家属也有所顾虑,“万一我出了谅解书,对方不给钱怎么办?”因此,双方迟迟没有签署和解协议。
为了促成双方和解,承办检察官了解到该案为过失犯罪,李某无前科,且自愿认罪认罚,符合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的适用条件,便向李某及其用人单位、被害人家属详细介绍了该院与公证机关签署的《〈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规定(试行)〉实施办法》。经过承办检察官的详细释法说理,三方均同意适用该制度。
检察机关结合被害人的具体情况,在听取双方当事人关于赔偿数额的意见后,参照民事赔偿标准,决定让李某及其用人单位向公证处缴纳赔偿保证金共计90万元。5月13日,李某及其用人单位按照实施办法,向公证处缴纳赔偿保证金90万元。5月16日,检察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但鉴于李某有自首及赔偿情节,社会危害小,无逮捕必要,决定不批准逮捕李某。近日,复兴区检察院依法决定对李某作出不起诉决定。目前,李某已重新回归社会和家庭,开启了自己的新生活。
承办检察官表示,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是检察机关在办理轻微刑事案件过程中,根据当前刑事案件总体形势,推进法治文明建设的一次有益探索,是化解社会矛盾的一块“试验田”,是促进“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落实的有效措施,能够最大化处理矛盾纠纷,让执法更人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