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记者 张乔)9月28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河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对促进人力资源自由有序流动和优化配置、更好地促进就业创业、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共七章六十二条,从人力资源市场培育、服务机构、活动规范、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全面规范。
明确政府职责。《条例》强化了政府职责和部门分工,强调政府应当建立统一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完善机制建设,规定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人力资源流动、配置、使用和激励机制,激发人力资源创新创造活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人力资源市场的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财政、行政审批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加强京津区域合作,促进三地人力资源市场协同发展。
强化机构建设。《条例》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明确分类,强化建设,鼓励人力资源服务业创新发展。规定服务机构分为公共和经营性两种。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由政府设立,免费提供信息发布、职业介绍、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等服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由市场主体设立,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要取得许可证,开展其他人力资源服务要备案。
规范服务活动。《条例》要求个人求职应当如实提供本人基本信息,用人单位发布或者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招聘信息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实施就业歧视。要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强化内部制度建设,建立服务台账,明确开展委托招聘、现场招聘等活动时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此外,对通过互联网提供人力资源服务作出特别规定,强调采取技术措施或者其他必要措施,确保招聘服务网络、信息系统和用户信息安全。
健全监督管理。《条例》完善了监管措施,规定完善监督管理协调制度,加强部门间协同监管和信息共享;采取日常检查、受理举报投诉等方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严格法律责任。《条例》规定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相关法律责任;强化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明示事项、无制度台账、未提交报告等不规范管理的法律责任,特别是对于人力资源服务业务中,相关活动未许可或者未备案的、信息发布不真实不合法或者包含歧视内容等违法行为进行了规范,增强了条例的刚性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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