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3月14日
第03版:法案

井陉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关于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告

序号当事人身份证号违法时间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拟作出的行政处罚1聂贵文1301071963❋❋❋❋21192023/2/4无证饮酒后驾驶摩托车、未悬挂号牌《道交法》第99条第1款,第91条,第110条第一款,第90条,第95条第一款罚款1700元2张来1325221950❋❋❋❋17362022/2/11无证饮酒后驾驶摩托车、未悬挂号牌《道交法》第99条第1款,第91条,第110条第一款,第90条,第95条第一款罚款1700元3许永军1301211967❋❋❋❋00512023/2/25无证饮酒后驾驶摩托车、未悬挂号牌《道交法》第99条第1款,第91条,第110条第一款,第90条,第95条第一款罚款1700元4李永辉1301851988❋❋❋❋13162023/2/24无证饮酒后驾驶摩托车、未悬挂号牌《道交法》第99条第1款,第91条,第110条第一款,第90条,第95条第一款罚款1700元

对公安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以上机动车驾驶人有权要求听证,如果要求听证请自公告之日起七天内向井陉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地址:井陉县微矿路99号)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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