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当事人身份证号违法时间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拟作出的行政处罚1聂贵文1301071963❋❋❋❋21192023/2/4无证饮酒后驾驶摩托车、未悬挂号牌《道交法》第99条第1款,第91条,第110条第一款,第90条,第95条第一款罚款1700元2张来1325221950❋❋❋❋17362022/2/11无证饮酒后驾驶摩托车、未悬挂号牌《道交法》第99条第1款,第91条,第110条第一款,第90条,第95条第一款罚款1700元3许永军1301211967❋❋❋❋00512023/2/25无证饮酒后驾驶摩托车、未悬挂号牌《道交法》第99条第1款,第91条,第110条第一款,第90条,第95条第一款罚款1700元4李永辉1301851988❋❋❋❋13162023/2/24无证饮酒后驾驶摩托车、未悬挂号牌《道交法》第99条第1款,第91条,第110条第一款,第90条,第95条第一款罚款1700元
对公安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以上机动车驾驶人有权要求听证,如果要求听证请自公告之日起七天内向井陉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地址:井陉县微矿路99号)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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