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7月28日
第06版:法苑聚焦

机器设备购销引发争议

秦皇岛开发区法院依法作出行为保全裁定

河北法制报讯 (记者 李胜男 通讯员 李霞)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司法服务职能,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近日,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发出了今年首份行为保全裁定书。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约定甲公司从乙公司处购置8套用于生产汽车零部件的机器设备。乙公司按合同约定向甲公司交付了机器设备,甲公司将包含该8套设备在内的整条生产线出售给了第三方某公司。设备在使用中出现质量问题,与乙公司沟通未果,甲公司于5月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赔偿因设备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乙公司随即提出反诉,要求甲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尾款及利息,同时支付合同外发生的费用。6月,甲公司向法院提出行为保全申请,要求乙公司不得将案涉设备锁机。这是为什么呢?

原来,虽然甲公司已将包含8套设备在内的生产线出售给第三方某公司,但该设备的密钥权限仍在乙公司,乙公司随时可以通过远程控制对设备进行锁机。因甲公司未结清设备尾款,乙公司不同意向甲公司授权密钥的使用权限。2022年12月,案涉设备曾出现过锁机情况,甲公司与乙公司协商,乙公司同意分两次向甲公司提供9个月期限的授权密钥。眼看授权密钥即将到期,8套设备又有可能出现锁机情况,但该8套设备已安装至生产线上,一旦锁机,将导致整条生产线无法正常运转,由此会给第三方某公司及甲公司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为避免此情况出现,甲公司遂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要求乙公司不得将设备锁机,并提供了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受理行为保全申请后,秦皇岛开发区法院高度重视,认为该案看似是一起简单的合同纠纷案,但由于案涉机器设备已运抵第三方某公司实际使用,若出现机器锁机现象,除造成实际损失外,还有可能影响企业信誉。那么,是否作出行为保全?该院除考虑案件实际情况外,还积极研判采取行为保全是否符合损害平衡性、是否损害公共利益。

法院经审查确认,案涉设备确实存在锁机设置,被申请人掌握锁机密码,如果设备锁机将必然导致设备无法运行。申请人甲公司已将包含案涉设备在内的整条生产线出售给了第三方客户使用,被申请人乙公司的锁机限制显然会给甲公司乃至第三方公司造成不可预计的损害。结合案情实际及相关法律规定,秦皇岛开发区法院作出了行为保全裁定,裁定被申请人(乙公司)不得将案涉设备锁机,期限为两年。执行局保全实施组第一时间向乙公司送达了保全裁定。

乙公司收到保全裁定后,向法院提出了复议申请,认为设置密钥是行业惯例,也是双方合同中约定的条款内容,在甲公司没有完全支付设备款项的情况下,不同意解除设备的锁机设置。同时,乙公司认为法院作出的行为保全属于先予执行。

秦皇岛开发区法院审查该复议申请后认为,针对该案实际情况作出的行为保全属于保全措施的一种,裁定书写明了保全期限为两年,并非最终的执行行为,更不是乙公司所说的先予执行行为。这份行为保全裁定的作出,不会损害乙公司权益,也不会妨碍乙公司主张权利。作出行为保全裁定充分平衡考虑了本案原、被告双方的利益,同时兼顾了案涉设备使用客户的利益,对于防止纠纷扩大造成必要的损失、减少社会负面影响都有积极意义。对于乙公司的复议申请,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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