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宋甜甜 于明星)7月17日,在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局,4名申请执行人拿到了被拖欠的2万多元工资款。
原告高某4人是迁安市人,为被告配货站经营者李某拉货。2023年初工期结束后,高某4人多次向李某索要工资款,但是李某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支付每人工资款6000余元。2023年4月,八道河法庭经审理,判决被告李某向4名原告履行工资款共计2万余元。李某迟迟不履行,高某等4人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前,执行干警积极走访被执行人李某,7次来到李某家中释法明理,向其阐述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后果。经过执行干警多次说服教育,被执行人李某认识到拖欠工资的行为触犯了法律,同意到执行局接受调解。
7月17日,执行干警通过“面对面”调解方式,引导双方和解,再次耐心向李某分析拒不执行可能产生的风险和不利后果。经过执行干警的耐心劝导,被执行人李某当场给付了拖欠高某4人的工资,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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