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富一冉 冯利强
现阶段,国家和社会的发展正处于关键时期,各种社会矛盾复杂多变,基层社区作为国家法治化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最后一公里”,在新时代新发展格局中具有基础性的战略地位,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当代社会解决矛盾的重要手段。因此,深研基层社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运行困境及优化路径,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意蕴。
基层社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运行困境
基层社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运行程序有待健全。公众和社会力量参与机制不健全。在基层多元化纠纷解决过程中,公众和社会力量参与度不足是一个显著问题。由于公众和社会力量在纠纷解决过程中的参与程度较低,人民调解的基础性作用并未得到充分发挥。此外,矛盾纠纷化解过于依赖诉讼机制。尽管我国已经形成了多种矛盾纠纷化解方式,但目前仍过于依赖诉讼机制。同时,不同矛盾纠纷化解机制之间缺乏有效的衔接机制。
基层社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配套保障相对薄弱。一是“人力”不足,即专职化的人员缺乏和专业化水平不高。现阶段基层社会的纠纷与矛盾具有群体性、复杂性和多样性等新的时代特点,然而,基层社区的司法调解人员多由退休干部、律师兼任,缺乏年轻的具有专业知识背景的专门人员,部分没有法学教育背景的人民调解员由于缺乏专业知识,仅凭个人社会经验和良好的社会评价无法应对部分复杂矛盾的纠纷调解,无法提供高质量的调解服务。二是“物力”不足,即缺乏专项化的资金与财政支持,经费问题得不到充分保障。
基层社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资源配置分布失衡。具体而言,非诉讼机制与传统诉讼机制比较而言的不均衡。受到传统纠纷化解观念的影响,法院诉讼一直以来在矛盾纠纷化解中都处于重要且权威的位置,具有完善的硬件资源配置、稳定的经费保障、优质的专业人才、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而非诉讼机制则缺乏专门法律规章制度、专业的人员队伍以及机构平台的组织化支撑。此外,还存在相关资源在地域分布格局上的不均衡,以及基层社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各个具体的实践层面与发展水平上的不均衡。
基层社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优化路径
建构健全高效化、科学化的运行程序。首先,国家司法机关、国家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社会力量应共同推动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其次,各级人民法院应发挥引领和推动作用,促进诉讼和非诉讼矛盾纠纷化解方式的有效衔接。同时,还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为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提供保障。
统筹完善体系化、专业化的配套保障。一方面,要培养专业化的基层社区纠纷解决与调解人员队伍。通过专业化的培训,提升基层社区工作人员的专业化水平,鼓励具有深厚法学专业基础知识的退休高校教师、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律师,根据各种纠纷矛盾的性质成立专门的工作机构,发挥好非诉讼机制的柔性解决机制优势。另一方面,政府部门应当设立专项资金,形成专项资金项目,用来扶持基层社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与发展;呼吁社会人士和组织机构给予专项资金的支持,或者给予空间场地的支持。
优化均衡制度化、协同化的资源配置。强化外部资源支撑。各级党委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要大力支持和促进基层社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为基层社区调解委员会依法、独立、公平、公正地开展工作提供资源支撑。加大宣传普及力度,建立线上智慧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平台,高效便捷地处理矛盾与纠纷。均衡好不同地域之间的发展差距,参照传统诉讼机制形式,强化各级法院、检察院对基层社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资源支撑,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规章,发挥好仲裁机构的作用,推动构建律师调解市场化制度,进一步加大纠纷化解资源的整合力度,充分发挥党委政府、政法委等部门在多元化纠纷解决中的统筹协调、高效协同作用。
(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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