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刘博)近日,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
王某某20多岁,婚后无正当职业,收入微薄,生活拮据。听人说出借自己的银行卡可以挣大钱,王某某产生非法念头,明知他人用自己的银行卡可能用于违法犯罪,仍同意出借。2022年5月30日,王某某在中间人的联系下,乘车至广东省东莞市进行“跑分”活动,将自己名下的手机、三张银行卡及网上银行密码交由他人,为他人提供资金支付结算帮助。王某某的银行卡共流入、流出资金108万余元,其中查明有明确被害人的诈骗资金28万余元,其从中获利8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告诫人们,生活中要克服“贪利”思想,不要贪图“小惠小利”,不出租出借出售身份证件、银行卡、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等,以免沦为不法分子违法犯罪的“帮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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