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20日
第07版:说法

出售限价商品房引纠纷 返还购房款还得赔偿升值差价

□ 刘刚

冯先生购得一套限价商品房屋,次年就将房屋出售给了王女士,双方约定具备产权转让条件时办理过户。但后来冯先生以合同无效为由将王女士诉至法院,要求退还房屋并赔偿租金损失。王女士也提起反诉,主张返还购房款、专项维修基金,并赔偿房屋升值差价损失。

法院经审理判决双方合同无效,王女士返还涉案房屋,冯先生返还购房款60万元和专项维修基金11978元,冯先生另需赔偿王女士房屋差价损失151.2万元。

法院认为,冯先生和王女士在涉案房屋限制上市交易期内买卖限价商品住房,违背了国家建立限价商品住房制度的初衷,影响了政策性住房的正常分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属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双方均明知涉案房屋系限价商品住房的属性,为规避监管,约定当该房屋具备产权转让条件后办理过户手续,故双方就合同无效均负有责任。冯先生作为出卖方,应对标的物允许交易承担责任,故其负有主要责任;王女士作为购买方,应对标的物能否交易进行审查,故其负有次要责任。

庭审中,经评估房屋市场价值为276万元。法院最终判决双方合同无效,王女士返还涉案房屋,冯先生返还购房款60万元和专项维修基金11978元,冯先生赔偿王女士房屋差价损失151.2万元。宣判后,冯先生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说法:

根据相关规定,转让、出售限价商品住房是受条件限制的,冯先生与王女士买卖的房屋属于限价商品住房,根据当地相关规定,限价商品住房的供应对象为本市中等收入住房困难的城镇居民家庭、征地拆迁过程中涉及的农民家庭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家庭,购房人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后5年内不得转让所购住房。确需转让的,可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回购,购房人在取得房屋权属证书5年后转让所购住房的,应按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本案中,冯先生与王女士在房屋限制上市交易期内签订买卖合同,剥夺了本市其他符合购置限价商品住房条件家庭的申请和享受国家政策性房屋的机会,违背了国家建立限价商品住房制度的初衷,影响了政策性住房的正常分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属于无效。双方均明知涉案房屋系限价商品住房的属性,均负有责任,作为出卖方的冯先生负有主要责任,作为购买方的王女士负有次要责任。法院最终判决双方对于房屋和房屋价款互相返还后,结合卖方因房屋升值获得的利益、买方因此丧失的订约机会损失、买方装修房屋的添附价值、双方过错程度等,综合判定冯先生赔偿王女士房屋差价损失151.2万元。

在此,提醒广大市民朋友:在买卖房屋时,一定要审查房屋的权属和性质,区分商品房、限价商品房、安置房等;对于政策性房屋,一定要了解相应的法律法规,审查是否符合上市交易条件,切勿贪图便宜而导致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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