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艳花 刘泱
2022年5月至2022年12月,张某在网上发布“半价吃外卖”的广告信息,再由点外卖的顾客将外卖图片发送至张某,张某利用软件将苍蝇、头发等异物图片加到外卖图片上,最后顾客将图片作为证据向外卖平台、卖家索赔。广告信息发布期间,李某找到张某,并按照张某教授的步骤进行索赔,共操作120余单,获得商家、平台退赔共计人民币15000余元,张某从中获利约人民币6000元。此外,张某还在网上出售上述教程20余单,获利人民币400余元。最终,张某被法院以诈骗罪、传授犯罪方法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说法:
本案中,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食品存在质量或安全问题的事实,恶意投诉骗取外卖店家及平台赔款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同时,张某用语言、文字、动作、图像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向他人传授实施犯罪的具体经验和技能,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之规定,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值得注意的是,传授犯罪方法罪属于行为犯,无论被传授人是否实施了所传授的犯罪方法、是否已经造成实际损害结果,均不影响犯罪成立。
消费者拥有法律赋予的权利,遇到不法侵害应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消费者要加强法纪意识,自觉维护社会诚信,如果食品确实存在质量或安全问题,消费者可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但如果恶意利用法律规定或者钻销售平台有关赔偿规则的漏洞,虚构食品安全问题,恶意投诉骗取财物,那就是找错了“致富路”,走上了“歪路子”,最终等来的必定是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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