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陈猛)12月14日,香河县人民法院采用七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一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并当庭宣判,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两名被告人拘役等刑罚,同时判处二人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增殖放流不低于300千克鱼苗及成鱼。
5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康某龙、康某光在香河县潮白河袁官屯村村南河里利用泡沫船、抄网、捕鱼器等工具,进行非法捕捞水产品时被当场抓获。执法人员现场查获鲫鱼、鲶鱼等淡水鱼共30千克。县检察院依法对康某龙、康某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二人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增殖放流不低于300千克鱼苗及成鱼。
庭审过程中,香河法院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事实开展法庭调查,被告人康某龙、康某光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以及公益诉讼起诉人主张的诉讼请求均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非法电鱼行为属于无节制捕捞,有可能会导致鱼类种类灭绝,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办案法官解释,该院坚持“谁破坏、谁修复”原则,让破坏者承担相应责任,并付出代价,形成对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强有力震慑。
香河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当庭作出判决,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康某龙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康某光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同时判决二被告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增殖放流不低于300千克鱼苗及成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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