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述:青县法院法官 李妍
整理:河北法制报记者 李胜男
司法的目的是解决问题,而不仅是解决案件。在办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我把案结事了作为目标,坚持“如我在诉”,带着理解和尊重去倾听当事人的诉求,站在当事人角度解心结、化纠纷,真正实现了“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
周某与刘某因租赁房屋退房产生纠纷。周某要求刘某退房时将房屋恢复原状:房屋墙面、窗帘上的猫抓痕迹必须去除,玻璃和地面必须清洁,厨房墙面上的粘扣必须清除干净,水龙头有掉漆必须重新更换……
刘某虽然觉得周某苛刻,但为了解决矛盾依然按照周某要求,重新粉刷了墙面,重新定做了窗帘,但周某依旧挑出许多瑕疵,双方就退房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刘某一气之下将房门锁上,不再和周某进行房屋交接。
周某发现后也在门上加上一把锁。
5月17日,周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将租赁房屋恢复原貌、赔偿租赁损失,承担违约金1000元,支付水电燃气费,承担诉讼费用,并请求法院对房屋损失进行鉴定。
案子标的额不大,但大家却为作为此案主办人的我捏了一把汗。一名老法官提醒说,自1998年法院审理周某与前夫张某离婚案以来,案件衍生出十余件,包括追索抚养费纠纷、侵权纠纷、变更抚养权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等,案件先后经历一审、二审、发还重申、再审等诉讼程序……同事们让我对此案慎之又慎,我也倍感压力。
为避免形成新的案件,缩短案件审限,减少当事人鉴定负担,我决定本案以调解为主。
6月25日,我组织原、被告进行庭前证据交换后,当日下午与合议庭3名法官及书记员、两名法警、技术室负责人一行7人前往周某出租屋现场勘验,组织双方调解。
大家用时3小时,完成对周某房屋验收,将新窗帘换上、掉落的浴霸安上。看到大家湿透的制服,周某感动地说:“法院的同志忒好了!”
我趁机耐心劝她“当饶人处让着点”。周某答应:“如果刘某将出租屋恢复原貌,即可退还他押金1000元。”
刘某当即配合,更换了水龙头、大门门锁等,并交付了钥匙。
我看到工作人员和周某、刘某全都汗流浃背,便跑到超市购买了矿泉水分发给大家,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感谢。
正当准备让当事双方签订调解协议时,周某突然反悔了,要求刘某给付卫生费、水电燃气费用、违约金等。刘某当场拒绝,对周某反悔的行为非常愤怒。一时,调解陷入僵局。
事后,周某将房屋租赁给他人。刘某气恼,在夜间前往周某出租房处,砸门并辱骂周某,还报警称,纠纷未解决周某不能将房屋租给他人。
这时,周某找到我,寻求帮助。我多次打电话与刘某沟通,苦口婆心劝阻,刘某才答应不再去租房处打扰新租户。
7月17日,因调解不成,我按规定组织双方开庭。
周某又提出许多损失问题:厨房墙面瓷砖上有粘胶痕迹、墙面依然有猫爪痕迹、大门外灯泡不亮未更换等等,要求刘某进行赔偿。刘某则认为,他已经按照周某要求将房屋恢复原状,要求周某退还1000元押金及旧窗帘。双方矛盾再次激化。
开庭审理后,我又两次约刘某调解,倾听刘某诉说,耐心释法明理。刘某表示,不再要求周某退换押金及旧窗帘。
同时,我约周某调解,从情理法上进行诠释,对卫生费、水电燃气费、延期交房损失等一项项核算,明确其诉求的违约金及房租损失,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
周某听着我耐心劝说,觉得称心,说我能懂她的诉求,但仍保留意见,拒签调解协议。
7月21日,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判决,刘某给付周某卫生费、水电燃气费、延期交房损失464.27元,驳回其他诉求。
周某拿到判决书表示,如果刘某不上诉,其就不再上诉,认可法院判决。
7月22日,刘某领取判决书时,我再次向刘某释明判决理由,得到刘某理解与认可。
刘某离开时下起了大雨,我打着伞将刘某送至其车辆停放处,刘某深为感动。
自此,一起难缠的交房纠纷得以化解。
“如我在诉”不是一句口号,需要每一位法官用心去感悟,用语言拉近与当事人的距离,用行动让当事人感受司法温度,在共情共鸣中解“法结”化“心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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