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二
2024年01月09日
第03版:法案

对儿子漠不关心致其出现抑郁症状

失职父亲被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

河北法制报讯 (高珊珊 吴莎莎)监护权既是权利也是义务,撤销监护权是国家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日前,魏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判决撤销孩子父亲的监护人资格,指定孩子外祖母担任监护人。这是该院首例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

孔某与崔某系同居关系,于2012年8月生育一子小孔。2013年8月,孔某与崔某解除同居关系,儿子小孔由其母亲崔某抚养。2018年10月,崔某因病去世,孔某将小孔交给小孔祖父一起生活。2023年5月,小孔祖父去世。因孔某再婚后又生育三个子女,2023年8月,孔某现配偶通知小孔外祖母李某将小孔接走共同生活至今。在接连遭受共同生活的亲人去世的打击后,小孔安全感缺失愈发严重,孔某对此漠然置之,让其长期独自睡在一个房间,致小孔出现抑郁症状。同时,在李某为小孔转学就医治疗时,孔某拒绝配合小孔的户籍迁出和医保信息变更。对此,李某于2023年11月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孔某监护资格,指定李某担任小孔的监护人。

魏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申请人孔某作为小孔的父亲,在小孔生母去世后,应系小孔法定监护人。孔某抚养小孔期间,怠于履行监护职责,使小孔长期跟随祖父生活,其并未实际陪伴小孔,未尽到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未与小孔建立起深厚的父子情谊,致使小孔感受不到家庭温暖,长期缺乏安全感,不利于小孔的健康成长。经询问,小孔明确表示愿意跟随其外祖母李某生活。结合小孔病情已是中度抑郁,以及李某为小孔得到更好治疗在广东安家的实际情况,从有利于小孔生活、学习和成长的角度考虑,2023年12月23日,法院依法撤销了孔某的监护人资格,指定外祖母李某为小孔的监护人。

法官说法:

父母具有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与未成年子女的关系最为密切,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至关重要,因此父母无条件成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作为监护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包括人身和财产等方面的保障。父母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创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环境。我国法律既赋予了对父母担任监护人的信任,同时为及时制止监护人的侵害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也设置了撤销监护人资格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监护权被撤销,并不意味着不可恢复。法律规定除对被监护人故意犯罪之外,确有悔改表现并取得被监护人原谅的,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监护资格。因此,针对该案,法官不仅对孔某进行了监护权撤销制度的普法,还联合县妇联协调家庭教育指导师共同对孔某进行了家庭教育指导和心理疏导,促使其积极履行家庭教育主体责任,即便没有监护资格,也要努力做一名合格的父亲,与监护人共同给孩子营造良好的成长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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