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杨志芳 贾艳霞)从开始的针锋相对、剑拔弩张到放下隔阂、平等协商,最终握手言和……近日,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承办法官从双方矛盾焦点入手调解,促使矛盾纠纷得以圆满解决,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实现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被告史某驾驶小型轿车与驾驶电动自行车载着未成年子女李某过马路的原告商某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商某、李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史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商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史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相关保险。事故发生后,因双方当事人当时情绪不稳且言语相向,导致损害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商某诉至法院。
徐水法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认为该案认定事实清楚,争议不大,法律责任明确,通过12368诉讼服务热线联系到双方当事人后,发现双方对赔偿金额争议不大,仅是因为在处理事故过程中双方发生一些误会,而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采取“背靠背”调解、“面对面”协商的方式,积极与双方当事人沟通调解,从法律规定、人情事理等层面向当事双方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分析双方产生误会的根源。经过法官释法析理、耐心调解,消除了当事双方误会,最终促使当事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由某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损失。
至此,因一起交通事故引发的案件在两天内得到圆满化解,双方当事人对承办法官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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