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李军立 刘晓辉)近日,高邑县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成功化解一起化工产品购销合同纠纷,当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调解协议。
原告某科技公司向高邑法院起诉被告某化工公司,请求被告退还其购货款1.3万元。在征询当事双方同意后,案件交由诉调中心特邀调解员李建军负责诉前调解。
经初步了解得知,2023年11月,原告花7.2万元从被告处购买一批化工产品,收货后以产品质量不合格为由,要求退货退款。被告方以本公司产品完全符合国家标准为由,在原告退货后,仅退回货款5.9万元,其余1.3万元作为产品往返运费拒不退还。
经过进一步调查,李建军终于找到了双方争议的焦点。第三方机构提供的产品质量化验单显示,该产品15项指标均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但其中一项“氧化铅的残留量”,国标要求该数值“≤0.12”,送检样品数值是0.07,显然符合国家标准,然而,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上,该项指标却写着“≤0.05”。原告方据此认定,产品质量未达到合同要求,被告必须全额退款。被告则认为,合同草稿由原告方草拟,其中所列指标超出国标要求,明显不合理,原告方提出全额退款的要求违背了公平公正原则,纯粹是吹毛求疵、故意刁难,是恶意不信守合同的行为。
面对双方都不肯让步的情况,李建军首先做被告的思想工作,通过循循善诱,使被告承认自己的错误,认识到其公司派出的业务员对情况不熟悉,在签订购销合同时,没有认真审核才导致产生争议。李建军趁热打铁进行普法:“签订合同并非儿戏,需要认真磋商,反复审查核实,认为不合理的条款,一定要当时提出来,共同协商修改。一旦双方签字盖章,便具有法律效力,必须重诺守信,履行合同。”另一方面,李建军也针对原告方的责任进行释法明理,让其知道,作为合同起草方,对于合同标的标准超出国家认定标准的条款,应当尽到提醒义务。
经过李建军进一步调解,原、被告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各自承担一半运费,由被告退还原告案款6500元,双方通过冀时调系统在网上签订了调解协议,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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