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2月02日
第07版:说法

叔叔与侄子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并一起生活。后叔叔在交通事故中身亡——

侄子能否拿到 死亡赔偿金

□ 柴会锋 赵晓雷

2022年5月,范某海驾驶电动三轮车在G340国道与平乡县油召一村惠丰街交叉路口处右转弯时,与正同向行驶的许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范某海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平乡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范某海、许某某应负此事故同等责任。

范某锋系范某海侄子。双方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一份,协议约定:范某海自愿将其所有的全部财产赠与范某锋,由范某锋承担扶养范某海的义务;范某锋自愿承担扶养义务并愿意受让范某海赠与的所有财产。该协议在平乡县公证处进行了公证。范某海死后,范某锋操办了范某海的丧葬事宜。后范某锋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许某某、某保险公司邯郸分公司赔偿其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交通费、电动车维修费等共计240960.25元。

平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范某锋与受害人范某海系叔侄关系,系因遗赠扶养关系一起组成的家庭,并非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普通情况下的家庭关系。根据村委会证明、证人证言、遗赠扶养协议、公证书等证据,可以认定范某海一生未婚,且无任何子女,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均在范某海死亡前已经去世,其生前居住在范某锋提供的住所,与范某锋生活关系亲密,范某海去世后的丧葬事宜由范某锋一人操办。根据范某锋提交的范某海的医疗费票据等证据,可进一步证明范某锋全面尽到了对范某海的扶养义务。本案受害人范某海与原告范某锋是一个特殊家庭的共同成员,在共同生产、生活的过程中,形成家庭共同收益、家庭财产共同所有的经济利益关系。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补偿,属于对死者未来收入的赔偿,是对受害者近亲属的补偿。范某锋的利益因范某海死亡而减少和丧失,是损失的承担者,是侵权行为的间接受害人,因而范某锋可以请求侵权人予以赔偿。故判决某保险公司邯郸分公司赔偿范某锋各项损失共计238880.25元。

说法:

我国民法典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零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依据上述相关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受害人因侵权死亡的,其生前依法承担扶养义务的扶养人和近亲属享有赔偿请求权,有权主张侵权人赔偿受害人死亡给其亲人造成的物质利益损失,以及得到精神损害抚慰。本案特殊性就在于范某锋不属于范某海的近亲属,亦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范某海的扶养人,即范某锋不属于严格法律意义上的赔偿权利人。但是范某锋作为受害人范某海的侄子,且双方由于遗赠协议建立了一种特殊的家庭成员的关系,应当赋予其赔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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