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吕银钟 王立洁 郭楠楠
3月9日上午9时许,邱县中兴路电信巷内居民霍某某又一次与邻居王某某发生激烈争吵。起因是王某某未经过霍某某同意,紧贴霍某某家房屋东墙砌墙,准备盖房。霍某某多次与其理论,但王某某拒不退让,双方矛盾不断激化。霍某某向邱县康鑫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电话求助。
康鑫社区调委会主任李桂丽马不停蹄地赶到现场进行调解,首先采用“拉家常”的方式与当事人拉近距离,缓和气氛,取得了当事人信任。王某某认为,他在自家宅基地上盖房,想怎么盖就怎么盖。霍某某则认为,紧贴自家房屋东墙盖房会对自己的房屋安全产生一定隐患。
了解了矛盾产生的原因,李桂丽迅速抓住矛盾焦点,来了一个现场普法。她说,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自己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应当以不损害其他相邻人的合法权益为原则。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五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根据这些规定,当事人在建房挖沟时,应当与相邻人房屋等不动产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相邻人房基,也不得影响他人通风、采光或生活。王某某紧贴霍某某东墙砌墙盖房,新盖的房屋可能会增加地基压力,对霍某某房屋的地基造成一定的负担;打地基和砌墙过程可能会导致周围土壤沉降,可能会影响到霍某某房屋的结构;新盖的房屋可能会改变周围的排水情况,导致原有房屋受到水浸的风险增加。总之,王某某紧贴原有房屋砌墙盖房的行为已经损害了霍某某的合法权益。
阐释完法律规定,李桂丽又语重心长地讲起了“三尺巷”的故事,对二人说,邻里之间难免发生矛盾,你敬我一尺,我敬你一丈,相互体谅、相互礼让才能更好地解决矛盾。“远亲不如近邻”,邻居们住在附近,彼此熟悉,当遇到紧急情况或需要帮助时更容易相互照应。讲到这里,双方激动的情绪都有了缓和。
见此情形,李桂丽提出了初步解决方案,双方各退一步,王某某对其新砌的墙实施拆除,拆除过程中对霍某某墙面造成的毁损由王某某进行粉刷修复。霍某某允许王某某在保持一定距离以外重新打地基砌墙。经商讨,两面墙之间的空间定为24厘米。当天下午,双方达成和解并愉快地签订了调解协议。至此,这场相邻权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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