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拟做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告
当事人:李嘉诚 身份证号:1301252003❋❋❋❋8019 违法时间:2021年08月07日 违法地点:陈家庄村南口 违法行为:实施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第二类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罚依据:《道交法》第101条第2款;《道交法》第99条第1款。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罚款1000元,终生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对公安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以上机动车驾驶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如果要求进行陈述和申辩的自公告之日起7天内向行唐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室(行唐县西外环)提出,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行唐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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