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郑伟 李楠
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庭审过程中,魏某作为证人本应真实、客观、公正地陈述证言,然而他却作虚假陈述,妨碍诉讼活动,最终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日前,安新县人民法院开出罚款决定书,依法对证人魏某作虚假陈述、妨碍诉讼活动的行为开出了千元“罚单”,有力震慑和打击了不诚信诉讼行为,维护了司法权威。
该起案件中,原告姜某因被告刘某未按照双方约定及时偿还借款,向法院起诉,并提交了借条、收条等债权债务凭证,以及原告丈夫魏某向被告刘某的微信转账记录,证实双方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但根据被告刘某的答辩,案涉款项系赌债,而非借款。
为查明案件事实,安新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向证人魏某核实情况。魏某向法庭签署了保证书,但在接受调查、质询时,故意隐瞒借款经过、借款用途。经承办法官多次向魏某释明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魏某最终承认其在法庭上提供虚假证言,并向法院如实陈述了被告刘某的借款经过及部分借款用于偿还赌债的事实。
安新法院认为,证人魏某对借贷的关键事实作虚假陈述,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妨碍了正常的民事诉讼活动,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应予惩戒。鉴于魏某认错态度良好,并及时陈述了案件事实,未造成严重后果,法院决定对其罚款1000元。魏某对自己的行为表示非常后悔,并履行了“罚单”。此外,法院还依法对案件中涉嫌赌博的违法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法官提醒:
在诉讼活动中,依法、诚信行使诉讼权利是每个诉讼参与人的义务。证人作为司法实践的重要参与者,应当如实陈述其知道的事实,若在诉讼中虚假陈述或提供伪证,不仅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扰乱审判秩序,增加诉讼成本,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动摇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公信力。法官在此提醒各位诉讼参与人,覆水难收、法不容谎,虚假陈述或提供伪证,必将受到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