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翟丽丽)近日,经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调解,一起交通肇事犯罪刑事案件的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赔偿和解协议。该院对肇事者董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妥善化解了一起社会矛盾。
今年4月16日,74岁的董某驾驶电动三轮车上路行驶,与同向行驶骑自行车的杨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杨某受伤,车物受损。肇事后董某驾驶电动三轮车驶离现场,杨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公安机关认定,董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因董某年龄较大,家庭经济状况较差,驾驶的车辆也未投保,未能赔偿被害人相关费用。
7月14日,该案被移送丰南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承办检察官与被害人家属取得联系,对其进行安抚,并倾听被害人家属的诉求。在长达四个月的时间里,检察官多次与董某及其家人沟通协调、释法明理。董某无收入来源,主要依靠三个成年女儿救济生活,始终抱着“拿不出一分钱”的强硬态度。在检察官耐心劝导下,董某最后表示愿意尽最大能力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在检察官努力下,11月19日,董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赔偿款现场交付完毕,董某也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11月20日,丰南区检察院向董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董某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的那一刻,脸上也露出久违的笑容,对检察官连连表示感谢,说:“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真是去了我一块心病啊。”


上一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