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崔潇)近日,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牛儿庄法庭办理了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刘师傅是一名垃圾清运工人,为索要劳务费,将其雇主张某诉至法院。被告张某却声称刘师傅不仅无权索要劳务费,他还应向刘师傅追偿。这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张某承包了某物业公司的小区垃圾清运工作,雇用刘师傅、王师傅共同从事此项工作,张某每月支付劳务费 2600 元。一日,在进行垃圾清运作业时,张某未尽观察责任,在王师傅尚未离开垃圾车斗时便启动车辆,致使王师傅从车上摔下受伤。王师傅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人身损害赔偿,经牛儿庄法庭审理,双方达成了一致调解意见。
此后,因王师傅受伤,被告张某不再承包该小区的垃圾清运工作,同时也不再雇用人员,但张某还拖欠刘师傅3900元劳务费尚未结清。张某认为,其操作垃圾车失当致使王师傅受伤,归根结底是因为当时启动车辆时,刘师傅正站在清运车旁,给自己造成了车上无人的错觉。刘师傅却坚称,王师傅受伤与他毫无关联,劳务费是他辛勤劳动所得,张某作为雇主,理应全额支付。
鉴于此 “案中案” 的复杂情况,牛儿庄法庭通知当事人到庭开展调解工作。之前王师傅与张某关于人身赔偿的案件,经法庭审理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处理效果较好,使张某对法官的释法明理较为信任,为此次劳务合同纠纷的调解奠定了基础。 法官凭借专业知识和经验,向双方当事人详细解释了相关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让双方清楚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张某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不当之处,同意支付刘师傅劳务费。刘师傅考虑到张某因王师傅受伤赔偿而经济较为紧张,主动提出张某只需支付 3000 元即可。张某解开了心中的疙瘩,当庭向刘师傅转账付清劳务费。
事后,为感谢法庭高效解决纠纷,张某特意送来一面写有“公道执法 公道人心”的锦旗以表谢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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