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保障辖区道路安全、有序、畅通,以安全、合规、合理为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规定,现将平山县新增非现场执法取证设备点位及具体采集违法行为公示如下:
241省道580km+800m南石殿村口北向南,限速值60km/h。241省道586km+500m西大吾村口南向北,限速值60km/h。
以上2处非现场执法取证设备于2025年3月20日正式启用,对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超速违法行为进行抓拍,请广大机动车驾驶员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文明、规范、安全出行,为营造良好道路交通环境做出积极贡献。
平山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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