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董书艳)5月14日,康保县人民法院采取诉前、庭前、庭后全流程调解的方式,化解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并督促被告当庭履行案款,切实实现了案结事了。
2024年2月26日,贾某驾驶汽车与行人李某发生碰撞,事故致李某受伤。事故发生时,涉案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且在保险有效期内。当地交警大队认定,贾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李某经过一年治疗后,向康保县法院申请司法鉴定,对其伤残等级、护理期、误工期、营养期进行鉴定。承办法官在向原、被告送达司法鉴定意见书后,告知原告尽快根据意见书向该院提交赔偿明细。将赔偿明细送达二被告后,承办法官采用电话调解的方式组织先行调解,某保险公司表示误工费诉请过高,双方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首次调解失败。
5月14日,承办法官组织原、被告进行开庭前调解。保险公司代理人现场向公司请示关于误工费的数目,其公司表示根据开庭情况再做决定,庭后再进行调解。被告贾某需在医疗费及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项下按事故责任承担赔偿责任,贾某表示同意按照70%的赔偿比例进行赔偿。
开庭时,原告李某主张被告贾某按照80%进行赔偿。承办法官现场释法,最终确定贾某按照70%的比例进行赔偿,但要当庭履行。闭庭后,承办法官根据裁判规则及证据规则,向原、被告分别进行答疑解释,并再次进行调解。李某与保险公司达成调解意见。签署调解协议后,贾某当场将赔偿案款给付给李某,保险公司也在5月14日将赔偿款打入了李某的账户,案件到此得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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