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北法制报记者 任俊颖
年过八旬的苗老太和刘老汉育有两儿一女。大儿子工作、生活在外地,二儿子和女儿跟她生活在同一座城市。前几年,刘老汉因病去世,苗老太遭受打击,身体状况逐渐变差。三个孩子一商量,认为母亲已不再适宜自己生活。考虑到大儿子在外地,于是提出由二儿子将母亲接回家中赡养,老人房屋归二儿子所有。苗老太与兄妹三人签下了协议。
苗老太搬进了二儿子家,儿子儿媳也挺孝顺,苗老太挺满足。后来,苗老太觉得自己年龄大了,不知哪天就糊涂了,儿子也把自己照顾得挺好,就想趁自己头脑还清醒把房子提前过户给儿子,于是就办理了过户手续。可是,随着一起生活的时间越来越长,苗老太和儿子儿媳因为各种小事引发的矛盾越来越多。女儿来探望她时,看出了老人的不开心,想把她接回自己家住几天。
在女儿家居住的几天里,苗老太萌生了一个想法,想回到自己的老房子居住,请一个保姆照顾自己,自己的退休金支付一部分费用,其余的费用三个孩子均摊。三个子女都参与了赡养,就把自己的老房子归三个孩子所有。考虑到二儿子这几年的赡养,在房屋和钱财的分配上,可以适当向二儿子倾斜。她把这个想法跟孩子们说了一下。
这一说不要紧,二儿子不乐意了,觉得母亲在自己家住了好几年,而且把房子给了自己,况且自己也一直在尽赡养义务,并无过错,母亲这样做,相当于告诉别人自己不孝顺,对自己的名声有很大影响,坚持要母亲跟自己居住。苗老太不愿回二儿子家,整日闷闷不乐。
苗老太的女儿刘女士给报社打来电话,询问母亲过户给二哥的房子还能要回来吗,母亲想在老房子居住养老的愿望能不能实现。
记者为此咨询了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贾慈航。
贾律师称,本案中,苗老太是以赠与的方式将房产过户到了二儿子名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六百五十九条相关规定,一般情况下,父母赠与子女的房产,在没有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父母可以任意撤销赠与。如果办理了过户手续,房屋的所有权便发生了转移,苗老太的二儿子成为所有权人。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本案中,由于不存在上述情况,苗老太无法直接要回赠与给二儿子的房产。
虽然苗老太无法直接取回房屋的所有权,但按照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苗老太可以在与二儿子协商后签订书面的居住权合同,约定房屋即便过户给二儿子,其仍可以继续居住养老。贾律师提醒,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
针对多子女的家庭,在父母不反对的情况下,子女之间签订赡养协议分工赡养父母是合情合理的,也是法律允许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条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但是,依据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即使子女间签订了赡养协议,父母在实际生活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亦有权要求子女承担与协议约定内容和份额不同的赡养义务。就是说,苗老太可以对大儿子和女儿提出不同于之前签订的协议中规定的赡养要求。